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津人社局发〔2011〕50号)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


津人社局发〔2011〕5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养老保险工作更加规范有序,维护广大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依据《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参保人员范围

1.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农籍职工)应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市和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及被派遣劳动者,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等应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我市户籍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加强参保登记管理

1.加强新参保单位登记管理。用人单位应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审核用人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基本账户证书、税务登记证和财务报表等有效凭证,要以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时间作为首次参保时间。

2.加强已参保单位新招用职工参保登记管理。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新招用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新招用职工参保登记时,要认真审核职工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单等有效凭证,以办理参保登记时间作为首次参保时间,不得为非本单位人员以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办理参保登记。

3.加强劳务派遣单位参保登记管理。各类劳务派遣单位都应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劳务派遣单位应持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到在本市注册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参保缴费手续。劳务派遣单位没有依法为职工参保缴费的,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无工作的,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也应按本规定参保缴费。

4.加强跨省市转入人员参保和接续管理。申请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的人员应如实提供本人户籍、就业和历年缴费情况。社保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人员的参保登记和接续管理,认真审核转入人员的户口簿、在外省市的劳动合同和历年缴费凭证等原始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办理。对于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的外省市户籍人员流动到我市就业的,只建立临时缴费账户,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对于未在外省市就业而在外省市一次性补缴费的我市户籍人员回到我市就业的,只建立缴费账户,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5.加强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于具有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人员应按规定及时予以清理归并,确保参保人员退休时保留唯一的养老保险关系,并享受相应待遇。

三、完善征缴政策

1.建立补缴欠费补偿制度。各类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缴2011年6月30日以前的欠费,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的增幅加收保值费;补缴2011年7月1日以后的欠费,按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2.规范农籍人员缴费管理。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为农籍人员办理缴费时,应严格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办理,禁止趸缴。对于2004年底以前与农籍人员建立劳动关系但未按时足额缴纳的,自2005年1月起缴费;2005年1月以后与农籍人员建立劳动关系但未按时足额缴纳的,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月起按月缴费,不得向前补缴。

3.建立补缴会审制度。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与社保经办机构组成市补缴会审小组,定期对用人单位的补缴申请进行会审。对于符合规定的,社保经办机构予以及时办理。

4.加强单位补缴审核。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为新参保职工办理补缴时,应凭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企业财务报表、职工考勤记录、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单等原始凭证,向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补缴申请,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上报市补缴会审小组审批;为有实际缴费记录的职工办理接续缴费的,经办机构可直接办理,向前补缴不得超过起始缴费时间。

5.规范个人补缴程序。对于新参保人员在个人缴费窗口办理补缴的,须经本人档案关系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可到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对于有实际缴费记录的参保人员在个人缴费窗口办理接续缴费的,经办机构可直接办理补缴,向前补缴不得超过起始缴费时间。

6.强化补缴管理。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我市现行补缴政策,不得随意扩大补缴范围;要依法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留存相关原始凭证。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管,发挥补缴会审的管理作用,对违规补缴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严格执行政策,严格审核用人单位提供补缴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认真做好个人窗口缴费人员的补缴确认工作。社保经办机构应依据行政部门审核情况,设定专人办理。

四、加强退休管理

1.严格执行退休时间规定。参保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操作岗年满50周岁、管理岗年满55周岁,且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对于未按时办理相关手续的,按照其达到上述年龄时的标准计算养老金,养老金从退休审批的次月起支付。

2.完善后延退休办法。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为职工办理延迟退休,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并向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确认应当按整年度后延,后延期间只缴纳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费,不再缴纳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费。

3.加强提前退休管理。各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掌握申请人员情况,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如实申报,严禁把特岗和病退作为企业解困、分流职工的途径,不得搭车办理。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标准,对申报材料的受理、审核等关键环节做到责任到人。市人力社保部门要建立特岗集体会审制度和病退医务专家集体评议制度,强化对申报、审核、鉴定、结论下发等环节的管理。

4.建立提前退休自愿申请制度。参保人员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自愿申请办理提前退休;对于本人没有提出书面申请的,用人单位或存档部门不得强行办理。

五、完善养老金计发办法

进一步发挥养老金计发办法对缴费的激励作用,强化权利与义务对等,体现高缴费、高待遇,促进参保人员多缴费、长缴费。在核定养老金计发标准时,间断缴费的时间纳入平均工资指数和全部平均工资指数的计算,年度缴费基数按照当年各月缴费基数之和除以12计算。

六、加大监察力度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参保登记单位与税务登记单位逐户比对,并将比对结果提交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作为专项检查重点。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况的监察,严格审核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督促用人单位应保尽保、应缴尽缴;对于不办理养老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于逾期仍不参保或逾期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依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七、加强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

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应加强与工商、税务、民政、公安以及机构编制等部门信息沟通,及时掌握单位成立、终止情况和人员信息,随时核对社会保险登记、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情况;建立行政与经办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行政管理与经办操作网上互通,做到可实时查询、可定期统计、可随时监督。

本意见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