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范围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一)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政策链接:《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

主办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