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标准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工资低于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工资高于本市社会保险费最高缴费基数的,职工按照本市社会保险费最高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和最高缴费基数,由市人社部门定期公布。

自2017年4月1日起,阶段性降低我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由1.5%调整为1%。其中,单位费率及职工个人费率分别为0.5%。

2018年6月1日起,失业保险的单位及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仍分别为0.5%,执行期限至2024年年底。

政策链接:《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津人发〔2014〕42号)

主办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