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次月开始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
5.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链接:《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