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生育保险待遇的终止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

1.失业保险待遇期满的;

2.重新就业的(含自谋职业、灵活就业办理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的);

3.服兵役的;

4.移居境外的;

5.死亡的;

6.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8.其他原因终止失业保险待遇的。


政策链接: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待遇经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31号)


主办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