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跨省市迁移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待遇期间户籍跨省市迁移的,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移,仍由户籍迁出地按规定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政策链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419号)

主办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