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本市的参保人员,应到本市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地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衔接手续。
政策链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