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部分,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1年计算。
政策链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