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的处理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参保人员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退还额为:个人缴费本金与集体补助本金之和除以12个月乘以重复缴费月数。

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已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其重复缴费时段的征地补贴本金予以清退;享受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政策的残疾人,其重复缴费时段的个人缴费本金和集体补助本金退还本人。

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后,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未重复缴费的时间按年累计计算,不满1年的不予计算。

政策链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48号)

主办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