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四)项所列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提前退休、退职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政策链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3]75号)

主办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