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告知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国家和本市规定双方约定服务期限的除外);
2.聘用单位未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履行聘用合同的;
3.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4.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5.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6.依法服兵役的。
政策链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3]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