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单位向被解聘人员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向被解聘人员支付经济补偿:

(一)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二)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1.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1.聘用单位未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履行聘用合同的;

2.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政策链接:《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3]75号)

 

主办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