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提升工伤认定和医疗结算服务效能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364号)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提升工伤认定

和医疗结算服务效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工伤保险医疗协议服务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工伤保险服务效能,切实减轻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垫付医疗费压力,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提升工伤认定和医疗结算服务效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伤认定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或职工提出并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经书面审查,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按工伤认定简易程序办理,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事实不清、情况复杂的,按工伤认定一般程序办理,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认定决定。

二、工伤认定及医疗结算快速办理程序

对符合工伤认定简易程序条件、工伤职工已经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且不涉及第三方责任,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按照工伤认定及医疗结算快速办理程序(以下简称快速认定)办理,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决定。快速认定作出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职工登记和住院联网结算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优先受理、即时办理、立等可取。

三、工伤认定和联网结算一站式服务机制

对符合快速认定条件,急需抢救治疗且日均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上或工伤职工为农民工的,可申请工伤认定和联网结算一站式服务(以下简称一站式服务)。用人单位或职工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也可向进行救治并开展一站式服务的工伤保险医疗协议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向医疗机构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由医疗机构负责转送所在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受理符合一站式服务标准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即时作出认定决定,社保经办机构依据认定决定即时进行工伤职工登记和住院联网结算,联网结算前已经垫付的住院费用,优先予以审核拨付。

四、工作要求

(一)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要广泛开展宣传,加大政策培训,强化对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和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市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区社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切实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二)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要加强部门联动,优化工作流程,严格把握认定程序,积极会同区社保经办机构、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一站式服务工作。区社保经办机构要优化登记和结算方式,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减轻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垫付压力。

(三)医疗机构要提升服务意识,积极主动承担一站式服务职能,为工伤职工创造快速便捷服务和舒适医疗救治环境。医疗机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要加强与人力社保部门联系,对符合一站式服务条件的工伤职工,履行告知义务,积极协调工伤职工主治医师出具诊断,并做好申请材料收集、申报和联网结算工作。

(四)用人单位在工伤事故发生后要采取有效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有效救治,并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向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报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接报后认为符合简易程序、快速认定和一站式服务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在工伤认定申请法定时限内尽快提出申请并主动配合人力社保部门做好工伤认定、住院联网等有关工作,切实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

 

人:王建强

联系电话:8321835083218354(传真)

 

附件:各区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联系方式

 

 

 

2018125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各区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联系方式

行政部门(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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