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限期订立劳动合同,逾期劳动者仍不同意订立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用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与劳动者协商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订立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政策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主办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