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种处分的确定和计算期限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政策链接:《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58号)



主办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