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的情形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处分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规违纪违法事实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四)检举他人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情况属实的;

(五)在共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

(七)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十一条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规违纪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处分。

政策链接:《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58号)

主办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