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出处分的期限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出处分的期限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但是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对被判处刑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应当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作出。

政策链接:《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58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规〔2017〕11号)

主办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