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处分人员交流后处分的执行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处分人员交流后处分的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交流到其他事业单位工作或者原处分决定单位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的,由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新单位执行原处分决定。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交流到事业单位的,原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政策链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规〔2017〕11号)


主办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