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岗创办企业的支持措施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允许离岗创办企业人员在所创办企业申报职称,所获得的职称可以作为其返回事业单位后参加岗位竞聘、重新订立聘用合同的参考。离岗创办企业业绩突出,其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考核优秀比例;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离岗创办企业人员依法继续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其他基本待遇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确定。创办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办企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离岗创办企业人员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经批准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的,事业单位应停发科研人员工资。离岗创业期间,科研人员人事档案由事业单位保管,工龄连续计算,档案工资正常晋升,社会保险(含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含补充住房公积金)依法继续由事业单位缴纳,缴费基数按照离岗时的基数确定。其中,社会保险(含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含补充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仍由事业单位负担,个人缴纳部分由科研人员按约定时间交给事业单位代缴。创业单位工资高于所在事业单位水平的,可按新的工资水平确定缴费基数,单位缴纳的差额部分由创业单位按约定时间交给事业单位代缴。

政策链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

《市人社局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0〕20号)

 

主办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