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岗创办企业期间的人事管理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事业单位应当与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订立离岗协议,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变更后,未执行的合同期限应与离岗协议期限一致。离岗创办企业期间空出的岗位,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聘用急需或者紧缺人才。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返回时,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将其聘用至不低于离岗创办企业时原岗位等级的岗位,通过自然消化方式逐步核销。离岗创办企业人员提出提前返回的,应提前书面报告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单位应及时为其安排相应岗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及时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政策链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

主办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