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1月1日起,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年限不再进行工龄折算。
从事特殊工种工作人员退休时,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以前折算的工龄也不再作为计发和调整养老金的依据。
政策链接:《关于加强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