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企业年金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制定企业年金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报人社部门备案。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和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其他用人单位,可以建立企业年金,提高职工养老待遇。暂不具备为所有职工建立企业年金条件的,经履行用人单位内部决策程序后,可以为高管、高级技术人员等核心职工先行建立企业年金,再根据发展情况逐步将其他职工纳入企业年金覆盖范围。为核心职工先行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应妥善解决其他职工平衡问题,并在方案中明确内部争议调处方式。

政策链接:《企业年金办法》(人社部令第36号)

《市人社局等6部门关于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4〕1号)

 

主办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