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中止缴费、恢复缴费和补缴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实行企业年金后,企业如遇到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当期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止缴费。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企业和职工恢复缴费,并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予以补缴。补缴的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年限和金额。

各类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可自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起追溯补缴,其中,按照本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可自转制次月起追溯补缴;国有企业追溯补缴时间按照上级国资监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链接:《企业年金办法》(人社部令第36号)

        《市人社局等6部门关于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4〕1号)

主办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