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应当具备的条件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诚实守信,无犯罪记录;

(三)具有从事法律、金融、会计、社会保障或者其他履行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

(四)具有决策能力;

(五)无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情形。

政策链接: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社部令11号)


主办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