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其中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政策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主办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