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高温津贴可以按照日累计高温天气作业小时数折算后发放。用人单位无法准确测定日累计高温天气作业小时数的,应按高温津贴标准的100%计发。

四、本市高温津贴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2%,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角。高温津贴按日计算、按月发放,为职工工资组成项目,但不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项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就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有关事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在国家及本市规定的标准基础上,约定相关待遇标准。

政策链接:市人社局关于实行高温津贴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主办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