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按8%的比例缴费,工作人员个人按4%的比例缴费,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政策链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5〕2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