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

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切实保障职工权益,维护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把握范围条件

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范围和条件,应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得随意降低标准,严禁扩大适用范围。申请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职工,应在同一性质特殊工种的岗位上,实际工作达到相应最低年限要求,从事不同性质特殊工种的年限,不累计计算。

二、明确提前退休时间

企业职工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和法定退休年龄之间,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特殊工种岗位实际工作年限达到相应最低标准的,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选择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金。

三、告知职工权益及责任

申请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职工,应认真填写《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书》(详见附件)并签字确认。企业、存档部门应在职工提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后,明确告知职工相关权益和责任,具体包括: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相关政策,对个人养老待遇计发及今后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影响,相关法律责任等。

四、规范执行公示制度

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应严格按照31号文件规定,落实三级公示制度。每级公示期为7天,其中工作日不少于5天。企业、集团公司应在职工活动比较集中的车间、食堂等场所进行公示,出具的公示结论按规定签字盖章;区人社行政部门应在服务对象比较集中的办事服务大厅等场所进行公示;市人社行政部门应通过门户网站面向全市进行公示。各级公示内容中,除公示部门举报电话外,还应公布12333举报电话。

五、实行要件容缺受理

落实“一制三化”工作要求,采取承诺制方式,在企业或存档机构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时,对31号文件中规定的公示报告、公示照片以及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实行容缺受理,不再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或存档机构应自承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补齐全部容缺材料和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承诺。逾期不能补齐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市人社行政部门应依法撤销之前作出的决定。

六、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按照全国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建设要求,做好我市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报送工作,保障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真实性,提高审核效率,提供监管依据。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应按照国家统一的特殊工种人员信息库报送规程、使用和经办流程,每年通过互联网将本企业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特殊工种岗位工作人员名册及从事特殊工种时间等信息,向全国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报送。各区人社行政部门、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负责指导、督促企业填报信息,对信息进行初审。市人社行政部门对初审的信息进行复核,符合国家规定的,及时入库,应入尽入。对于因企业关停并转等原因已离开原企业的职工,由原企业供相关原始依据,现存档部门报送信息,存档部门所在区人社行政部门负责初审。

七、明确改制企业特殊工种政策

设有特殊工种的国有(控股)集团公司,因各类原因进行所有制改革后国有股份所占比重在50%以下的:所属企业的职工改革后继续在原特殊工种岗位工作,且该工种岗位劳动条件、生产环境、劳动强度未发生变化的,其改革前后的工作年限累计计算;改革后新调整到该工种岗位或新招录的职工,均不列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范围。改制后的集团公司,应继续加强行业自律,督促企业落实国家和我市政策,做好本行业所属企业职工特岗经历核查等提前退休具体管理工作,不再负责对所属企业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进行初审,由企业参保所在区人社行政部门负责初审。

八、实行京津冀特殊工种互通互认

以大力支持、服务雄安新区为抓手,加快京津冀协同发展,对北京市、河北省原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的企业特殊工种,实行互通互认。职工待遇领取地确认为我市的,可按规定直接在我市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九、建立追究问责机制

各级审核部门应严格落实集体会商、材料留存、三级公示制度,确保审核公开透明。实行留痕管理,对审批程序不规范,擅自突破特殊工种范围、自行降低标准的工作人员,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追究问责。

十、严肃处理弄虚作假行为

企业对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各类依据性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故意提供伪造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实,市、区两级人社行政部门予以收缴没收。情节严重的,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63号)规定,将违法违规和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数据库和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惩戒措施目录。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凡举报人提供线索查证属实的,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55号)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关系广大职工切身利益,事关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申报企业和各级审核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31号文件和本通知要求,既要服务便民,又要规范审核,切实保障职工权益,防止违规提前退休行为发生。

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天津市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书

 

201972


 附件

天津市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书

(请申请人仔细阅读后认真填写)

 

一、基本情况

申请人: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                       存档编号:            

二、申请事项

本人自愿申请办理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从事的特殊工种经历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现已达到国家规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男55周岁、女45周岁),提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申请。

三、特殊工种工作经历

(一)自       月至       月,在(工作单位)              (部门)        从事        工种        岗位工作,工种性质(有毒有害、井下高温、高空特繁),实际从事         月。

(二)自       月至       月,在(工作单位)              (部门)        从事        工种        岗位工作,工种性质(有毒有害、井下高温、高空特繁),实际从事         月。

(三)自       月至       月,在(工作单位)              (部门)        从事        工种        岗位工作,工种性质(有毒有害、井下高温、高空特繁),实际从事         月。
   
四、事项告知

(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多少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长短及缴费基数的高低有关,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基数越高,办理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越高。同样条件的参保人员,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由于缴费年限较短,其个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将低于正常到龄退休人员。

(二)特殊工种退休必须是本人实际从事年限的合计,通过伪造、变造记载违规搭车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一经查实,将按照《社会保险法》《刑法》等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自办理退休审批次月起支付。

五、本人承诺

本人承诺:本人了解国家和我市养老待遇计发等各项规定,认同提前退休与正常退休的待遇差距。以上所填写情况真实可靠,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若有弄虚作假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注:此表需要由本人填写、签字和按本人右手食指手印。

 

主办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