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孵化基地和在孵企业的确定范围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办法所称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经人社部门认定,为下列人员初创的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场地、融资支持、项目推介、创业指导等服务的公共性、开放性、示范性创业孵化平台:

(一)重点创业人群:包括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港澳台毕业生)和本市全日制高校在校生、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在校生及毕业5年内毕业生,近5年内引进的“海河英才”;

(二)退役军人、登记半年以上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残疾人。

本办法所称在孵企业,是指上述人员在创业孵化基地创办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前已经成立且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3年的企业或其他类型市场主体。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经营的下属公司,不得作为在孵企业。

政策链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3〕68号)


主办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