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遴选岗位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养老服务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物业企业等民生服务类企业;
(二)职工总数20人以上,有适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空缺岗位,对推荐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在1个月内安排上岗;
(三)有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政策链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遴选社区服务型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80号)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延长部分文件有效期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3〕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