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一次就业见习:
(一)本市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毕业学年全日制在校生(毕业年度1月1日至毕业证书签发日期)。
(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三)在本市登记失业的本市户籍16至24岁失业青年。
参加就业见习人员范围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调整。
见习人员参加见习期间不视为就业,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后可按规定参照应届毕业生享受有关政策。
政策链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 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3〕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