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见习基地应当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持上月《就业见习补贴(留用奖励)申请表》、《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补贴人员花名册》、生活费发放凭证等材料,向坐落地区人社行政部门申请。生活费发放凭证应包括就业见习基地名称、发放月份、见习人员姓名、账号等信息并由银行确认盖章或提供银行电子凭证。对符合条件的,区人社行政部门将就业见习补贴拨付至就业见习基地账户。
政策链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3〕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