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间确定失业保险待遇,终止或者解除时间在2021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确定;终止或者解除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确定。
政策链接:市人社局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