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积分入户条件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居住证积分落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境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

(二)持有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证;

(三)被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本市投资办企业;

(四)用人单位和职工在本市依法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或者自2014年1月1日本市实施居住证管理制度以来累计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申请时处于正常缴费状态、未同时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保缴费,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五)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值(申报指导分值可随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调整)。



政策链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规〔2021〕6号)

《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1〕15号)


主办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