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510元提高到160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470元提高到1560元。
政策文件:《市人社局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