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关于调整部分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与支付限额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2〕16号)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社局关于调整部分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与支付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伤职工生活质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通知》(人社厅函〔2012〕38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部分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与支付限额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调整30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的功能、材质、适用范围、最高支付限额和使用年限,新增胸廓(肋骨)矫形器1项。调整后,列入《天津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支付限额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目录》)的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共83项,按照功能和用途,仍分为假肢、矫形器、生活和其他四类。

二、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目录》中所列项目的支付限额为辅助器具主要部件、使用材料及功能全部达到相应标准的最高支付限额,包括装配训练费用和延保费用。

(二)《目录》中所列矫形器类辅助器具项目中年限为“伤后一次性使用”的项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医用材料审核支付,无须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三)《目录》中所列生活类辅助器具项目中的护理床和一次性护理垫,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材料和工伤认定决定书审核确认后配置,不再组织专家现场鉴定。

(四)申请人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配置辅助器具,应符合《目录》中所列项目。如涉及《目录》中所列同类型辅助器具(如:装饰性前臂假肢、索控式前臂假肢、前臂肌电假肢等),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工伤职工的损伤情况及实际恢复情况,经专家鉴定后选择配置其中的一项,不得重复配置。

(五)工伤保险辅助器具协议配置机构应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出具的《天津市辅助器具配置确认书》,为工伤职工配置或到期更换(含配件)辅助器具,并负责在规定使用期限内免费维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最高支付限额内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据实支付。

(六)经鉴定需要配置或到期更换假牙、半口假牙、全口假牙的工伤职工,除已签订工伤保险协议配置机构的医院外,还可以在我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中设置口腔科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配置或更换。

(七)本通知实施前,工伤职工已按原标准安装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的,应到使用年限后再按新标准配置。

(八)本通知实施后,工伤职工因伤情发生变化,需要配置新的辅助器具的,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予以配置。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3日起施行,2027年7月12日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天津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支付限额目录

主办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