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调整方式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调整范围

202311日起,对202212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以及按照《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办理退职的人员(以下简称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

(一)定额调整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8元。

(二)挂钩调整

1.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职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2.5元;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退休人员,在每人每月增加22.5元的基础上,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部分,缴费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2.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职人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2022年末的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15%增加养老金。

(三)适当倾斜

1.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职人员,截至202212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2.安置到企业工作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本通知前述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本市企业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


政策链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3〕6号)

主办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