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68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640元。
政策链接:《市人社局关于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