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自主评审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8〕33号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

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自主

评审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833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部门,各专业主管部门:

  现将《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自主评审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6月20日

 

 

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

自主评审工作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天津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8〕7号)精神,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切实发挥用人单位在职称评审中的主体作用,充分激发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现制定我市职称自主评审工作(以下简称“自主评审”)办法如下:

  一、实施范围

  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骨干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宣传文化单位等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可申请开展自主评审。

  二、申请条件

  单位申请开展自主评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作基础好。领导班子高度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和职称工作,职称评审工作组织有力、运行有序、成效明显,员工满意度高;

  (二)人才规模大。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和结构能满足持续开展自主评审工作的需要,拟开展自主评审的专业领域人才比较集中;

  (三)专家队伍强。单位具备组建自主评审委员会的条件,拥有一批专业技术能力强、能够履行评审专家职责的高级职称人员。

  三、职责分工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全市自主评审的统筹协调、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专业主管部门负责自主评审的政策指导、资格确认、方案核准和结果评估;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自主评审的方案把关、指导推动和运行监督;用人单位负责自主评审的方案制订、组织实施和结果应用。

  四、报审程序

  (一)申报。用人单位根据相关政策和自身条件,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相应的专业主管部门提交开展自主评审申请和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用人单位所在行业、综合实力、专业优势、人才规模、专家队伍和近3年职称评审工作成效等,以及开展自主评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实施范围。主要包括自主评审的主体系列(专业)、评审级别、参评对象等。

  3.评审标准。用人单位开展自主评审工作的相关系列(专业)评审标准。制定的标准应不低于全市统一标准,并体现本单位专业优势。

  4.评审方式。自主评审拟采取的评审方式,一般采取专家评议的方式,也可根据需要增加笔试、面试、答辩等方式。

  5.评审专家。包括相关系列自主评审专家委员会的成员名单及其年龄、岗位、职称等。

  6.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工作部署、信息公开、申报推荐、材料核查、专家评审、结果备案、证书发放、岗位聘任等。

(二)审核。专业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用人单位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5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评估。通过评估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五、组织实施

(一)评审。用人单位应按照专业主管部门核准的实施方案,细化年度评审工作计划,组织开展自主评审工作。

(二)公示。用人单位应对推荐结果和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三)报备。公示无异议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专业主管部门审核。专业主管部门核准后,通知用人单位公布评审结果、颁发职称证书、办理聘任手续,并将评审结果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六、监督管理

  (一)接受社会监督。市人力社保局、专业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用人单位自主评审的举报和投诉,并对相关线索进行核查。

  (二)开展监督检查。业务主管部门应安排专人对用人单位自主评审过程进行监督;专业主管部门应安排专人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用人单位的自主评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市人力社保局对用人单位自主评审工作进行抽查。

  (三)依法依规处理。专业主管部门对自主评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审结果、暂停自主评审资格、取消自主评审资格的处理,并向相关部门提出问责建议,有关情况应及时向市人力社保局报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