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休息日)11(法定节假日)250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二(365天—104)÷12月=2175

三、20003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正〔20038)同时废止。

                          

 

 

 

主办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