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人员名单的确定和缴费标准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被征地农民人数由国土部门按照被征用耕地面积和单位人均占有耕地面积确定。被征地农民具体参保人员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讨论提出,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定每年8030元、7027元、6023元3个档次,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具体缴费档次由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讨论提出,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被征地农民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申请用地单位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以外另行支付。

政策链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4〕19号)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8〕17号 )

主办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