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缴费和待遇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且延长缴费地确定为本市的人员,可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继续缴费。参保人员继续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期间,不享受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本市户籍人员,不继续延长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可申请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本人建立个人账户,将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缴费和计发相应待遇。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含延长缴费),且未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书面申请终止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为其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本人。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且未将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书面申请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将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政策链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48号)

主办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