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保值费和滞纳金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缴2011年6月30日以前的欠费,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的增幅加收保值费;补缴2011年7月1日以后的欠费,按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政策链接《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津人社局发〔2011〕50号)

主办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