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属待遇是一次性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在职人员抚恤金标准以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最高为24个月(相当于缴费年限30年)。
退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退职人员)按照在职人员标准确定抚恤金最高发放月数,在此基础上,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发放月数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遗属待遇标准不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
政策依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1〕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