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达到退休条件时,因工作需要被用人单位继续留用,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办理后延退休手续。
政策链接:关于印发《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72号)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