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应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市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二)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应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市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三)学徒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市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