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区人社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招聘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权限,对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应聘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招聘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

对于被认定为违纪违规的,要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当场告知应聘人员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

对于拒绝签字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由两名招聘工作人员如实记录其拒签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情况。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组织实施公开招聘的部门。

对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应聘人员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应聘人员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对应聘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对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理的应聘人员。 

政策链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


主办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