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的聘用合同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三)权利义务显失公正,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聘用合同;

(四)未经本人书面委托,由他人代签的聘用合同,本人提出异议的。

无效的聘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效力。聘用合同部分无效,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合同由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

政策链接《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3]75号)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

主办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