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2.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境)或者出国(境)逾期不归的;

3.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5.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政策链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3]75号)

主办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