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的情形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1.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政策链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3]75号)

主办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